事件回顾:
因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的唯一通行验证方式,天津市一物业公司被居民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其隐私权。近日,该案二审作出改判,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删除原告人脸信息,并为其提供其他出入小区的通行验证方式。
案件解析
在信息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公民在日常民事行为中常常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本案中,小区门禁将人脸识别作为小区进出唯一方式的必要性理解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必要性原则的冲突,如刷卡进出在便利性和安全性上也有保障,而人脸识别带来的利益并不明显,却可能给小区住户带来隐私和个人信息泄露、财产损失等风险。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本来就规定了撤回权,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对业主来说,根本不需要具备个人信息存在被泄露、篡改、丢失等危险的前提,便可以向物业提出撤回、删除的要求。
因此,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删除原告人脸信息,并为其提供其他出入小区的通行验证方式,是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判决,体现了法院严格适用现行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决心和能力,表现了重视生物识别信息等个人信息的态度。
事实上,这并不是第一次关于“人脸识别”案件,《中国审判》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人脸识别第一案,2021年4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依法公开宣判,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被誉为“数字经济背景下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
从人脸识别第一案引发能否要求顾客强制刷脸的讨论,到滥用深度伪造技术突破人脸识别系统窃取支付宝内余额的刑事第一案,以及今天的小区门禁案,人脸识别的风险已困扰人们的日常生活。
人脸识别技术与风险
“人脸识别”是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一种生物识别技术。用摄像机或摄像头采集含有人脸的图像或视频流,并自动在图像中检测和跟踪人脸,进而对检测到的人脸进行脸部识别的一系列相关技术,通常也叫做人像识别、面部识别。
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生物信息,具有独特性、直接识别性、方便性、不可更改性、易采集性、不可匿名性等特征。目前,人脸识别技术在实践中参差不齐,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遍地开花,小区门禁、手机APP、考勤打卡、智能家居、智慧餐厅、刷脸支付等等,近年以来,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争议不断。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多名代表对人脸识别应用安全问题提出质疑,建议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监管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
央视3.15晚会也对科勒卫浴、宝马、MaxMara等门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抓取人脸信息,分析顾客性别、年龄,甚至心情的事件进行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为科勒、宝马提供摄像头设备的苏州万店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被市场监管和公安执法人员带走调查。一时间,人脸识别技术被推到风口浪尖,加大了人们对人脸识别的担忧。
人脸识别技术法律法规的现状
1. 我国2016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虽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所规定,但均未对人脸识别信息乃至其上位概念(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作专门规定,进行特别保护。
2. 2020年5月颁布的《民法典》第1034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在该条第2款个人信息的定义中,明确将生物识别信息列举为个人信息,但也未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作特别保护。
3. 2020年3月新修订的我国国家标准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规定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并对个人敏感信息进行了特殊保护。
4. 2021年8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及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边界,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提出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牢牢把握保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权益的立法定位。
虽然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然而人脸识别技术的合理合规运用依然是个值得关注的重要课题。
对企业而言,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要加强行业自律,依托于专业网络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规范需要采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场合,解决目前突出的人脸识别信息“强制采集”等问题。
对政府而言,在正确引导人脸识别技术相关的产业发展的同时,要加强监管力度,明确监管者和数据掌控者的责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行业与技术健康发展。
事件回顾:
因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的唯一通行验证方式,天津市一物业公司被居民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其隐私权。近日,该案二审作出改判,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删除原告人脸信息,并为其提供其他出入小区的通行验证方式。
案件解析
在信息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公民在日常民事行为中常常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本案中,小区门禁将人脸识别作为小区进出唯一方式的必要性理解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必要性原则的冲突,如刷卡进出在便利性和安全性上也有保障,而人脸识别带来的利益并不明显,却可能给小区住户带来隐私和个人信息泄露、财产损失等风险。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本来就规定了撤回权,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对业主来说,根本不需要具备个人信息存在被泄露、篡改、丢失等危险的前提,便可以向物业提出撤回、删除的要求。
因此,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删除原告人脸信息,并为其提供其他出入小区的通行验证方式,是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判决,体现了法院严格适用现行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决心和能力,表现了重视生物识别信息等个人信息的态度。
事实上,这并不是第一次关于“人脸识别”案件,《中国审判》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人脸识别第一案,2021年4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依法公开宣判,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被誉为“数字经济背景下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
从人脸识别第一案引发能否要求顾客强制刷脸的讨论,到滥用深度伪造技术突破人脸识别系统窃取支付宝内余额的刑事第一案,以及今天的小区门禁案,人脸识别的风险已困扰人们的日常生活。
人脸识别技术与风险
“人脸识别”是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一种生物识别技术。用摄像机或摄像头采集含有人脸的图像或视频流,并自动在图像中检测和跟踪人脸,进而对检测到的人脸进行脸部识别的一系列相关技术,通常也叫做人像识别、面部识别。
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生物信息,具有独特性、直接识别性、方便性、不可更改性、易采集性、不可匿名性等特征。目前,人脸识别技术在实践中参差不齐,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遍地开花,小区门禁、手机APP、考勤打卡、智能家居、智慧餐厅、刷脸支付等等,近年以来,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争议不断。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多名代表对人脸识别应用安全问题提出质疑,建议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监管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
央视3.15晚会也对科勒卫浴、宝马、MaxMara等门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抓取人脸信息,分析顾客性别、年龄,甚至心情的事件进行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为科勒、宝马提供摄像头设备的苏州万店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被市场监管和公安执法人员带走调查。一时间,人脸识别技术被推到风口浪尖,加大了人们对人脸识别的担忧。
人脸识别技术法律法规的现状
1. 我国2016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虽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所规定,但均未对人脸识别信息乃至其上位概念(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作专门规定,进行特别保护。
2. 2020年5月颁布的《民法典》第1034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在该条第2款个人信息的定义中,明确将生物识别信息列举为个人信息,但也未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作特别保护。
3. 2020年3月新修订的我国国家标准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规定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并对个人敏感信息进行了特殊保护。
4. 2021年8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及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边界,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提出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牢牢把握保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权益的立法定位。
虽然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然而人脸识别技术的合理合规运用依然是个值得关注的重要课题。
对企业而言,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要加强行业自律,依托于专业网络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规范需要采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场合,解决目前突出的人脸识别信息“强制采集”等问题。
对政府而言,在正确引导人脸识别技术相关的产业发展的同时,要加强监管力度,明确监管者和数据掌控者的责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行业与技术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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